Oga Immigration Law Firm
行政書士大賀國際法務事務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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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COVID﹣19之影響

日本入國管理局推出一些臨時性政策以幫助外國人

臨時性政策會隨時更改,以入國管理局最新發表為準

 

持有“短期滯在簽證”,但由於Covid影響無法回本國

現持有“短期滯在簽證”的人可以延長90天。如果持續無法回國,可以多次延長。

同時,如果認為維持生計有困難,入國管理局允許在此期間從事每週28小時內的有薪酬工作。但需要申請「資格外活動許可」

資格外活動許可申請之要求:

(1)現持有的簽證不允許從事有薪酬工作 (2)受Covid19影響無法回本國 (3)無法得到或沒有在日本親屬、所在公司的經濟支援,生計困難

申請時需要提交文件:

(1)資格外活動許可申請書 (2)可證明的無法回到本國的合理理由 (3)理由書  

 


已經取得「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」的人士

通常有效期間為3個月,但此次特殊情況下,採取如下措施

  1. 2019年10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,於2021年4月30日之前有效。
  2.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0日期間辦理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,於2021年7月31日之前有效。
  3. 自2021年1月31日起辦理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,自辦理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。

如果上述期限內無法進入日本致使證明書過期,可提交所在學校或公司提交理由書並附已經取得的「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」重新申請。  

 


正在申審核階段的「留資格認定證明書」交付申請者

如果還在「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」申請審核階段,如果想延遲申請或更改來日本的時間,入國管理局原則上僅接受所屬公司所寫的理由書進行再審核。  

 


離開日本前申請簽證變更或更新的人士

以再入國許可(含:視同再入境許可)離開日期的人士,若於離開日本前正進行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、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或永住許可申請,因受Covid-19的影響而無法再入境時,允許其透過在日本的行政書士、親屬或所屬機關的職員代理,領取有關該項申請的的在留卡,並允許出境中的人士以「再入國許可」回到日本。  

 


以「再入國許可」離開日本,現已超過原定入境期限者

此入境期限為:2021年1月1日以後,日本政府解除對所滯留國取消入國限制之日起6個月以後的規定期限。具體規定期限現在(2021年5月10日時間點)暫未公佈。

  1. 非「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」的交付對象(永住),請於滯留處的日本駐外使館申請再入國。定住、非告示特定活動者,如果在日本沒有代理人,也需要在日本駐外使館申請。
  2.  屬於「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」的交付對象者(留學生,技能實習生,技術/人文知識/國際業務等),因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影響, 無法再入境日本而導致簽證過期,而重新申請「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」的人士。原則上僅受理所在學校、公司書寫的理由書進行審查。同時需要提供在留卡的影印。
  3. 離開日本時持有高度專門職2號」的人士。 需要重新申請「高度專門職1號」的「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」,在入境日本時以「高度專門職2號」的資格重新辦理入境手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