Oga Immigration Law Firm
行政書士大賀國際法務事務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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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入國許可

 

再入境許可是指持有長期簽證的外國人,暫時離開日本並準備再次入境日本時的許可。

如果居住在日本的外國人未獲得「再入國許可」、或者「視為再入國許可」而離開日本,則該外國人的簽證將被取消,如果希望再以長期簽證入境日本將需要重新申請「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」。

分為「再入國許可」和無需手續的「視為再入國許可」二種。其中的「再入國許可」又分為1次有限和多次有效。

 

再入國許可

    「再入國許可」一般是計劃離開日本1年以上時申請,也分為2種:一次有效、簽證有效期內有效多次(最長5年、特殊永住者最長6年)。但2者有限期均不得越過簽證的有效期。

視為再入國許可

自2012年7月9日起,日本實施了新的外國人居留管理制度。新增加了「視同再入國許可」。在日本持有中長期簽證(簽證為3個月以上,不含3個月)或具有“外交”、“公用”居留資格的外國公民,持有效身份證件(護照及在留卡)離境,並自離境之日起1年內返回日本的,可以不必辦理「再入國許可」。只需在離境的機場、港口填寫“再入國用ED卡”時,在“再入國出國記錄”欄內的“視同再入國許可”(日語為“みなし再入國許可”)前打鉤即可(詳見下圖)。需要注意的是,利用“視同再入國許可”出境者,如果不能在1年以內返回日本,將喪失原有的居留資格,無法再入境。同時,如果在日有效居留期限已不滿1年,則需要在居留期限之前返回日本。

 


已辦理「再入國許可」者勾選「□1.再入國許可による出國を希望します」

一年內返回日本且未辦理“再入國許可”者須按下圖紅色提示勾選「□2 .みなし再入國許可による出國を希望します」